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大正8年九芎林區長予賴九奎之領收證〉包含九芎林區長發給賴九奎之第437號、△號(不易辨別)、99號前後期、△號(不易辨別)、23號、75號;賴永柏(宗族嘗會)之第57號、110號,共九張領收證書。從地租繳納得知賴家土地範圍包含:水坑庄、中坑庄、山豬湖庄等地。以及1919年(大正8年)賴九奎參予九芎林公學校、九芎林派出所增築經費籌措之領收證,共三張。以及樹杞林支廳地29保保甲經費之領收證,共一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