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收證」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大正7年九芎林區長予賴九奎之領收證〉包含九芎林區長發給賴九奎之第183號、719號;賴永柏(宗族嘗會)之第828號,共三張領收證書。從地租繳納得知賴家土地範圍包含:水坑庄、中坑庄、山豬湖庄等地。以及1918年(大正7年)賴九奎參與九芎林公學校經費籌措之領收證,共二張。參考李鎧揚〈日治前期臺灣公學校的經費籌措與財務運作(1898-1920)〉(2013)的研究,日本時代臺灣總督府成立公學校的經費來源是由官方、學生家長與地方民眾三者形成的合作關係,1898年(明治31年)臺灣公學校令規範公學校的經費來源包含:授業科(學費)、特定收益(徵收牛馬羊豬販賣稅)、寄附金(捐款)、戶數割(學區內居民共同負擔)、資產割(按資產比例稅賦)、基本財產。1918年(大正7年)期間,賴九奎分別以授業科(學費)、負擔金的方式配合及負擔九芎林公學校之教育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