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大正4年九芎林區長予賴九奎等人之領收證書〉包含1915年期間九芎林區長發給賴九奎之第192號、149號、423號、521號、655號、732號;賴永柏(宗族嘗會)之第445號、第626號、第840號;賴餘慶之第683號、900號、538號,共十二張領收證書。從地租繳納得知賴家土地範圍包含:水坑庄、九芎林庄、中坑庄、山豬湖庄等地。以及1915年(大正4年)7月31日賴九奎以負擔金的方式參與九芎林公學校經費籌措之一張領收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