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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1年10月15日臺北縣稅務官予賴永柏嘗之領收證書

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明治31年臺北縣稅務官予賴永柏嘗之領收證書〉為明治31年(1898年)10月15日,臺北縣稅務官發給賴永柏嘗(宗族嘗會)之第602號地租納稅證明書。如領收證書上的印章「明治三十一年前期分」,顯示此件繳納的是於明治31年(1898年)前半年的地租,金額1金1円15錢。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陳楏;尤雅韻、林美辰;羅烈師
  • 創作者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 時間資訊
    登入日期
    2020/12/16

    創作時間
    清朝光緒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12.9*19.5 cm
  • 存放位置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 材質
    紙本
  • 地點
    出版地點
    新竹縣竹北市吳濁流路55號 (121.0136794, 24.83107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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