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明治31年臺北縣稅務官予賴永柏嘗之領收證書〉為明治31年(1898年)10月15日,臺北縣稅務官發給賴永柏嘗(宗族嘗會)之第602號地租納稅證明書。如領收證書上的印章「明治三十一年前期分」,顯示此件繳納的是於明治31年(1898年)前半年的地租,金額1金1円15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