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明治31年3月1日第603號賴天領收證書〉為明治31年(1898年)3月1日,樹杞林辦務署分任收入官吏發給賴天第603號地租納稅證明書。如領收證書上的印章「明治三十年度後半期分地租」,顯示此件繳納的是於明治30年(1897年)後半年的地租,金額1金43錢5厘。此件與〈明治30年9月21日賴天第603號領收證書〉是明治30年前半期分及後半期地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