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明治31年2月11日第601號賴德新領收證書〉為明治31年(1898年)2月11日,樹杞林辦務署分任收入官吏賴發給賴德新第601號地租納稅證明書。如領收證書上的印章「明治三十年度後半期分地」,顯示此件繳納的是於明治30年(1897年)後半年的地租,金額1金4円76錢2厘。與〈明治30年9月21日第603號賴天領收證書〉是明治30年前半期分及後半期分地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