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於1901年(明治34年)7月4日頒布「臺灣公共埤圳規則」,9月1日頒布「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施行細則」,將較具規模的埤圳指定為公共埤圳,逐步掌握水資源的分配。1913年(大正2年)公共埤圳有關的利害關係人經行政機關認可後,即可擬定組合規約申請組合組織。公共埤圳組合樹杞林圳即為管理樹杞林埤圳之組織,此件為灌溉土地加入規程與申請書。內容提到灌溉土地加入規程共有四條。第一條為:1914年(大正3年)4月1日當時尚未編入灌溉土地中的土地,若欲編入灌溉土地中,則須依第一號書式向管理者申請。依前項申請灌溉土地者,管理者應於水圳仍有餘量時,才向申請者收取加入之費用,並承認其申請。第二條為:每灌溉一甲土地,收取金八圓作為加入灌溉之費用。徵收加入灌溉之費用後,無論任何事狀都不返還。第三條為:加入灌溉土地當年,該土地即以一般灌溉土地之標準計算水租與費用。第四條為:若因改修工程而使灌溉土地有所擴展,特別免除該新增土地之加入費用。此件除以上四條規程外,左方尚有加入灌溉土地之申請書,供填寫土地與申請者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