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大正2年九芎林區長予賴九奎等人之領收證書〉包含1913年(大正2年)8月20日九芎林區長發給發給賴永柏(宗族嘗會)之第622號;賴九奎之第153號;賴餘慶之第679號,共三張領收證書。
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大正2年九芎林區長予賴九奎等人之領收證書〉包含1913年(大正2年)8月20日九芎林區長發給發給賴永柏(宗族嘗會)之第622號;賴九奎之第153號;賴餘慶之第679號,共三張領收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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