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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5年2月15日賴九奎立胎權設定證書及領收證

跟明治45年2月15日賴九奎立胎權設定證書及領收證有關的相片,共4張
跟明治45年2月15日賴九奎立胎權設定證書及領收證有關的相片,第1張
跟明治45年2月15日賴九奎立胎權設定證書及領收證有關的相片,第2張
跟明治45年2月15日賴九奎立胎權設定證書及領收證有關的相片,第3張
下載數位物件授權: CC BY-NC

明治45年2月15日賴九奎立胎權設定證書及領收證

 「胎」等同於抵押權,並不交付所有物,「胎權」意指借主將土地或房屋權利證明書作為借貸之擔保,向胎主借款取得資金之交易行為,稱為「胎借」,因胎借產生之權利即為「胎權」。此件〈明治45年1月20日賴九奎立胎權設定證書及領收證〉,為九芎林賴家古文書之一。借主賴九奎將竹北一堡九芎林庄土名九芎林第126番之建物敷地、第130番之田地、第130-1番之田地、第132番之田地的權利證明作為借貸擔保,向鍾阿秋借款貳佰圓,借期2年。以「登記濟證」證明土地或建物已經登記完成,作為權利證明。從領收證(收據)得知1912年(大正元年)12月2日登記受附第7號胎權設定登記,胎主鍾阿秋,借主賴九奎,代書人徐戊生。明治42年、45年期間,賴九奎皆以相同的土地權利證明作為借貸擔保,向鍾阿秋借款多達1000圓,鍾阿秋(又名鍾琳水),是九芎林代勸堂的鸞生之一。

下載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複製授權引用資訊
描述文字授權: CC BY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收存系統
主題分類社會與政治,其他
建檔單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撰寫者
陳楏;尤雅韻、林美辰;羅烈師
創作者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2020/06/30

創作時間
清朝宣統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尺寸
28x20 cm
存放位置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材質
紙本
檔案授權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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