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等同於抵押權,並不交付所有物,「胎權」意指借主將土地或房屋權利證明書作為借貸之擔保,向胎主借款取得資金之交易行為,稱為「胎借」,因胎借產生之權利即為「胎權」。此件〈明治45年2月15日賴九奎立胎權設定證書及領收證〉,為九芎林賴家古文書之一。借主賴九奎將竹北一堡九芎林庄土名九芎林第126番之建物敷地、第130番之田地、第130-1番之建物敷地、第132番之田地的權利證明作為借貸擔保,向鍾阿秋借款參百圓。一年利息付烏占谷7石9斗4升1 合(官斗),每年6月28日交清利息。以「登記濟證」證明土地或建物已經登記完成,作為權利證明。從領收證(收據)得知1912年(明治45年)2月15日登記受附第1652號胎權設定登記,胎主鍾河秋,借主賴九奎,代書人徐戊生。明治42年、45年期間,賴九奎皆以相同的土地權利證明作為借貸擔保,向鍾阿秋借款多達1000圓,鍾阿秋(又名鍾琳水),是九芎林代勸堂的鸞生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