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西元1959年(民國48年) 以前臺灣省屬機關租用臺糖土地圖袋,係裝存地圖的牛皮紙資料袋,圖袋封面中間墨書「省屬機構使用臺糖公司土地圖袋」,左側印製紅色「臺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
戰後,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視臺糖土地為公有,對臺糖保留的出租地及自營農場的管理,於1947年(民國36年) 2 月 4 日制頒「臺灣省糖業公司留用暨出租公有耕地處理原則」六點,規定臺糖經營之公有耕地,因業務需要,作為試驗、示範、育苗之自營農場土地可申請留用者外,其餘應悉依「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的規定放租。而呈准留用的土地一旦使用性質變更,長官公署也得隨時撤消其留用,依法辦理放租,並且規定臺 糖經管之公有耕地,應一律切實遵照國家土地政策及地政法令處理,受政府的指揮監督。臺糖公司配合國家政策發展之需要撥出租借給臺灣省屬機關,所出借 土地臺糖皆建立地籍位置圖,本圖袋即是作為收存這些位置圖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