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昭和19年大平地部落會日誌之4月30日〉記錄者為張鼎光。1944年(昭和19年)4月30日之日誌記有「國民體力法施行」一事。「國民體力法」於1940年(昭和15年)4月頒布,同年9月於日本本土施行,而臺灣則是到了1943年(昭和18年)2月才開始施行。此套法律之施行,展現出臺灣總督府對於個人之身體,除重視運動能力外,也包含身體狀況,甚至是心理狀態等綜合素質。在該法下,未滿26歲之男性與未滿20歲之女性需定期健康檢查,且每人會得到一本記錄身體狀況的手冊。配合當年的戰時背景,此項政策可說是臺灣總督府確保國家生產力以及戰鬥力的一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