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昭和19年大平地部落會日誌之4月17日、4月18日〉記錄者為張鼎光。1944年(昭和19年)年4月18日之日誌記有「春季大清潔法施行」一事。為整頓臺灣的衛生環境,臺灣總督府在1921年(大正10年)頒布「大清潔法施行細則」,詳細規定各項與清潔、衛生相關的法條,以促進台灣的公共衛生。另外,1929年(昭和4年)又公布「掃除監視吏採用規則」,設置掃除監督長,以確保清潔和掃除確實進行。在這其中又有「春季大清潔法」與「秋季大清潔法」,每年舉辦兩次大型的清潔活動。不只公共區域,自家環境也要進行清潔,應打掃的區域、清掃的重點法條中都有紀錄,由此可見日治時期對於臺灣衛生環境之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