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為西元1989年(民國78年)11月21日由臺糖公司麻豆糖廠留存的借據,標題為「借據」,內容文字載明茲收到左列運動器材:一、排球網一只,排球兩個,打氣釘兩枚。二、乒乓球六個,球拍四個。三、羽毛球拍二枝,球五個。此致 麻豆糖廠,簽收人:劉榮文,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借據,係指借用別人的財物時所立的字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以作為之後拿回款項的佐證文書。
此文件為西元1989年(民國78年)11月21日由臺糖公司麻豆糖廠留存的借據,標題為「借據」,內容文字載明茲收到左列運動器材:一、排球網一只,排球兩個,打氣釘兩枚。二、乒乓球六個,球拍四個。三、羽毛球拍二枝,球五個。此致 麻豆糖廠,簽收人:劉榮文,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借據,係指借用別人的財物時所立的字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以作為之後拿回款項的佐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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