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為西元1974年(民國63年)10月29日由臺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發出的公文書,標題為「臺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函」,發文者:臺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受文者:仁德糖廠,副本收受者:嚴O德君,發文日期字號:(63)10.29麻工關字第23302060號。批示:空白。主旨:同意本總廠顏O德君自本(63)年十一月一日起調貴廠服務。函在公文使用的時機:一、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覆時。二、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三、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四、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覆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