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溪保正共同事務所,坐落於臺中州竹山郡竹山庄福興45番地,即今日(2020)南投縣竹山鎮鯉南路與田東路交叉口一帶,對面為竹山分局過溪派出所。根據〈官有地無償貸下許可ノ件(林連樹)〉可以知道,過溪保正共同事務所是在昭和6年(1931)5月30日,由保正聯合會長林連樹向臺灣總督府提出官有地租借申請,取得用地。日本統治初期,為了有效控制地方社會,參考了清代的保甲制度,於明治31年(1898)起施行的「保甲條例」,規定10 戶為1 甲,10 甲為1 保,甲設有「甲長」,保設有「保正」,做為警察的輔助機關。保正為處理保甲事務於自宅所設的辦公室,稱之為保正事務所,關係數保之間的事務,則設保甲共同事務所或保甲聯合事務所,由各個保正輪值上班,並配置有給職的保甲書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