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公共浴場,坐落於臺北州淡水郡石門庄石門59番地,即今日(2020)新北市石門區石門里中山路近淡金公路西南側一帶,現址改建為民宅。公共浴場的設立,始於大正元年(1912)臺灣總督府利用公共衛生費,於臺灣各地溫泉區開發公共浴場,大正9年(1920)實施地方改革制度後,浴場經營權轉由地方,因此各地市街庄及民間團體更加大肆設置公共浴場,加上大正10年(1921)後,公共浴場事業被納入了社會救助項目中,結合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目的下,各地公共浴場如雨後春筍般紛紛興起。昭和5年(1930),林木春基於衛生保健思想的理念,以工費1,200圓成立此浴場,並於同年2月5日開始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