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台南市政府公文,內容為派兼林丁清任國民義務勞動服務團安平區大隊長,文件時間為 1964 年 3 月。
1943 年,政府頒布「國民義務勞動法」,規定年滿 18 歲至 50 歲之男子,須依本法之規定服義務勞動。義務勞動之事項包括:一、築路事項。二、水利事項。三、自衛事項。四、地方造產事項。五、其他地方公共福利事項。義務勞動時間每年 80 小時且應於農暇業餘或假期舉行,勞動地點以其服務者之本鄉鎮為限,其在本鄉鎮以外有職業者,應就其職業所在地參加之。該項法律沿用至 1979 年廢除,在長達 36 年的時間哩,提供政府免費徵用民力的法源依據。
這項業務的執行單位為各縣市地方政府,為鼓勵縣市政府執行當時還有不同縣市間分項的「義勞競賽」,獲勝的縣市政府還可獲頒獎金,而區公所就是執行動員的基本單位,因此區長為當然義務勞動服務團區大隊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