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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烟毒檢查區檢查員人事令

第七烟毒檢查區檢查員人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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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烟毒檢查區檢查員人事令

本件為台南市政府公文,為台南市政府派安平區公所里幹事林丁清的為烟毒檢查區檢查員的人事命令,日期為 1951 年 8 月。


內文:

台南市政府令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

事由:以該員為本市第七烟毒檢查區(安平區)檢查員由。

收文者:安平區公所幹事林丁清

一、茲派該員為本市第七烟毒檢查區(安平區)檢查員負責辦理烟毒檢查工作限至十月底止辦理完竣。

二、合仰遵照認真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報由區公所會報本府核備。


一般人或許聽到緝毒或肅清煙毒條例,第一個會聯想的主政單位是警政署,畢竟這是違法行為、應該由警察處理,但事實上煙毒防治在地方實為民政局業務,直到現在仍是。而其最早的地方政府法源依據為1949年通過的台灣省政府〈肅清煙毒辦法〉,規定事項包括煙毒肅清主辦機關、各級地方政府辦理肅清煙毒業務所需經費來源、緝獲煙毒成分鑑定方法、各級地方政府協助民眾勒戒方式、防制國境邊界運售煙毒辦法等。煙毒檢查區應為當時最基層的業務單位,以區為畫分,而該區的民政人員則為當然的煙毒檢查員,但目前仍不清楚除了政令宣導外,煙毒檢查員的職權範圍及依法可用的防治手段為何,與警方如何配合?這些疑問仍有待進一步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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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文字授權: CC BY-NC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收存系統
主題分類社會與政治
建檔單位社團法人臺南市臺南新芽協會
取得對象
林文瑛
撰寫者
社團法人臺南市台南新芽協會
創作者
台南市政府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51
媒體類型
文件
時間分期
民國戰後時期
檔案授權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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