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嘉社區持有人楊慶雲,1969年(民國58年)3月1日至電信管理局繳費申請購買真空管八隻交流中短波收音機執照,收聽社會新聞、教育、娛樂、生活、政府政策等面向的資訊。
1950年(民國39年),政府以掩蓋共匪廣播為目的,積極鼓勵公民營電台廣設發射台壓制頻道,此時期民營電台蓬勃發展。然而另一方面,政府亦擔心收音戶收聽大陸廣播,援用臺灣廣播事業發展初期建立的「收音執照」制度管控收音機收聽戶,由政府直接向收音戶發給執照、收取費用(一年30元,按季收取)。1955年(民國44年),國防部會同交通部發布「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致力於達成「機必歸戶,戶必有照」,並明文規定凡是收聽匪俄廣播者,得依「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亦同時鼓勵民眾檢舉收聽匪俄廣播者。
1976年(民國65年)交通部配合公布的廣播電視法,於1977年(民國66年)修正電信法,取消收音機及電視機管制,收音機與電視機的使用執照即走入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