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登於2001年7月10日出刊、第三十四期《女朋友》雜誌雙月刊,作者為鄭美里,是針對第二屆台北同玩節所屬的台北同志國際論壇 International Lesbian and Gay Forum上同性婚姻議題的發言稿。該活動是台北市民政局編列官方預算並且由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首次主持開幕式,民政局長林正修和立委陳學聖、台北市議員魏憶龍也在擴大舉辦的雷斯盃中代表「名人隊」出賽,與「女同志隊」一較高下。同年2001年德國聯邦憲法法庭判定同志伴侶關係屬於德國基本法中「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之特別保護」的保障範圍,因而訂定的「同性伴侶關係反歧視法」(LpartDisBG)並於8月1日生效,可見同志的伴侶或婚姻關係已經受到各國政府單位的關注,也開始在法制層面被討論和處理。鄭美里的發言稿是相對於許佑生的人權婚禮後的相關報導所提出台灣同志運動脈絡下爭取婚姻權呈現的矛盾處,首先她強調同志婚姻應該是基本公民權,同志應享有法律的保障和社會的公開認同。但實際上自1986年、1994年祁家威兩次向台北法院要求公證結婚被拒,隔年1995年婦女新知基金會和台北市晚晴協會共同提出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卻在修正婚姻中涉及性別不平等時,非但沒有認知同性伴侶也應該包括在法律保障範圍內,甚至提議配偶有同性戀行為應列為離婚要件,此舉將同性戀者化約成懲罰對象,可見同志運動與性別運動之間有相當大的歧異。
即使是同志社群內部對「結婚」也難有共識,畢竟長年受傳統婚家價值壓迫的同性戀者多半被迫進入異性戀婚姻或是與異性的同性戀者假結婚,也可能向大眾佯稱單身好掩飾交往中的同性伴侶存在以迴避恐同者的歧視;部分人並不同意為了反汙名就服膺於並不完善的婚姻制度,但多數人都同意是否結婚應該是個人選擇,不應受到性傾向限制。鄭美里在發言稿中表示同志社群多在處理自我認同與伴侶相處的議題,同性婚姻權的討論相對不足,同運團體和公部門局處的交涉經驗仍不明朗,難以凝聚運動能量,但同性婚姻卻又是攸關醫療決定權、財產繼承權、保險、補助和津貼等同志權益的重大議題,也應該要與性別、性傾向認同一塊作意識啟蒙並且多加討論,不需要將爭取同性婚姻與複製異性戀婚姻混為一談,反而削弱了爭取同性戀者權益的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