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登於2001年7月10日出刊、第三十四期《女朋友》雜誌雙月刊,撰文者為藍月。此文是「我們之間」的聲明稿,抗議2000年12月10日,在作家柏楊的建議下,於世界人權日當天,由總統府與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主辦、人權教育基金會協辦,在台北賓館舉行的「人權婚禮」。由時任總統的陳水扁擔任證婚人,主婚人為監察院長錢復、內政部長張博雅,介紹人則是柏楊以及總統府資政余陳月瑛,陳水扁稱此婚禮為「跨世紀大喜之日」。
但就在「大喜之日」的前一天,這場限制「一男一女」申請資格的婚禮,卻遭到同志、婦運與人權團體的強烈抨擊。婦女新知基金會、我們之間、台灣人權促進會、同志諮詢熱線、女學會,以及台大男同性戀研究社等社團,於12月9日在女書店召開「人權婚禮先修班-誰的婚姻?誰的人權」記者會。藉此向社會公開表明:爭取同志結婚權、離婚不再污名化、關懷外籍新娘等具體訴求。其中,「我們之間」提出的口號是:結婚權並不是同志比異性戀「額外多要」的權利,同志跟所有公民一樣工作、納稅、服兵役,基於憲法平等權的規定,主張「結婚是基本公民權」的呼籲,並強烈要求同性婚姻應該得到法律保障。在同期《女朋友》雜誌上,編輯也轉載了鄭美里於2001年台北同玩節國際論壇中,對於「同志結婚權」所提出的思考:〈運動是談談打打出來的-關於台灣同運中同志婚姻權的一些思考〉,希望藉此與「人權婚禮記者會」做一對照。
面對同志婚權議題,在國家法律與社會反應上,2001年4月,法務部草擬通過〈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該草案第24條規定了同志人權,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是:「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第二項為「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至於「同性戀者之權益」的內涵為何?為什麼在同志人權的清單上,特別選擇家庭和收養權來規範,該草案並沒有說明。但遭受輿論壓力後,緊接著,2001年6月6日,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澄清,〈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的內容,係在「組成家庭」部分,並非同性戀者得「結婚」。對此,6月25日,同志諮詢熱線秘書長賴鈺麟表示,此草案雖然只有簡短條文,但意義重大,代表政府終於正視同志的現實問題和需要,然其仍質疑〈草案〉在「組成家庭」的法律效力上,仍與所謂「結婚」不同。最終,於2001年,綜觀同運圈內部與社會氛圍的外部力量的交疊與分歧,同性婚權的合法「結婚」之路,依然遙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