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結婚權與不結婚權〉

此文章登於1995年2月20日出版,第三期《女朋友》雜誌雙月刊上,由女同志團體「我們之間」發行,撰文者為魚玄阿璣,文中配圖照片的攝影者為豆子。此文也刊載於同年的《婦女新知雜誌》第一五三期2月號上,但缺少《女朋友》上的照片影像。

此文開頭,魚玄阿璣自陳道,身為從小抗拒與懷疑異性戀婚姻結構的人,卻在參與過女同志朋友的婚禮後,不禁開始重新面對與思考,婚姻形式與女同志認同之間的曖昧多重性。儘管身為質疑異性戀婚姻結構的人,但魚玄阿璣提出的疑問是,當同性戀者希望結為伴侶時,為什麼國家不能像對待異性戀般,給予相等的保障?同時,魚玄阿璣也提到,最近由婦女新知和晚晴,這兩個婦女團體聯合制定的「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052條中,明文增列「與同性姦淫或猥褻之行為」為訴請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並語帶調侃的說:「也許同性戀者應該慶幸,中華民國的法律即將首度認可同性戀的存在,悲哀的是,竟然是這樣一種『懲罰性』的看見和認可。」針對此草案,魚玄阿璣進一步批評,連國內最進步的婦女團體,在婚姻部分卻只站在維護異性戀女人的立場,被異性戀體制招撫,視同性戀人權於不顧。文章結尾,魚玄阿璣認為,如何回應婦運團體的修法運動,無論是批判或更積極的與之合作,都將是同志團體未來在面對同性戀婚姻修法議題時,必須思考的方向。

延伸魚玄阿璣所拋出的思考,同志團體爭取婚權的實踐方式是,於同年6月20日,組成「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針對「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企圖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並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根據倪家珍的研究顯示,這是同性戀團體「首度」針對婦女團體所進行的民法修正工作提出意見,並與婦女團體進行對話。官曉薇則認為,臺灣的同志運動一方面從身份認同漸次走向人權運動之路;另方面也開始瞭解到,改變政策的前提是民主監督和政治遊說,因此在同年立委選舉開始,同志團體也組成觀察團,督促候選人將同志權益納入政見並優先排入立法議程。

女同志、女朋友雙月刊、我們之間、同性婚姻、多元家庭、親密關係、同志運動、跨性別、婚姻權、伴侶權、家庭權、民法、親屬編、伴侶法、女性主義、父權、壓迫、婦女運動、婦女新知、同居、試婚、民法修法、魚玄阿璣、豆子、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立法、騷動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沃時文化有限公司
  • 創作者
    魚玄阿璣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95/02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