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1942年潭子壯丁團成員合影。拍攝地點在室外,背景可見樹木與建築物。影像中皆為男性,身著壯丁團制服,頭戴大盤帽、帽子中間有徽章,小腿有綁腿,腳上穿著兩趾鞋,分成數排拍照。影像下方有潭子保甲聯合壯丁團員一同紀念、昭和拾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字樣。
壯丁團是保甲制度下的一種產物。保甲制度自清朝時已存在於台灣。日治時期總督府在1898年頒佈了「保甲條例」。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有甲長,保有保正。另在地方青壯男子中挑選壯丁,組織「壯丁團」。壯丁團主要協助警察維護治安,平時也有消防等各種操練。壯丁團和保甲直到1945年戰敗前夕才被總督府廢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