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臺灣衛生法規類集附錄》,是韓石泉醫師的藏書,封面與封底皆破損。本書由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衛生課警部沼田俊編,根據書頁〈會告〉內容推測為1921年左右出版。本書為臺灣醫學會雜誌1921年8月號的附錄,全書共兩百多頁。內容共有4章,依序為〈醫事〉、〈保健〉、〈防疫〉、〈阿片〉。其中,韓石泉醫師特別將他看過,認為重要的法規標起來,包含:第一章〈醫事〉的〈臺灣總督府醫學校規則〉、〈助產婦講習生規程〉。第三章〈防疫〉中的〈臺灣種痘規則〉、〈種痘施術心得〉、〈通常、特別種痘ノ解釋ニ關スル件〉、〈醫生ニ種痘ヲ行ハシムル場合ニ關スル件〉、〈種痘證費用ニ關スル件〉。附錄為〈防空、醫療救護關係法令拔萃及防空醫療救護實施要綱〉。
1896年臺灣總督府借用日本的醫療法公布《臺灣醫師作業規則》作為臺灣的醫療基本法令。1896年臺灣總督府有鑑於臺灣各種傳染病的流行,頒布《臺灣傳染病預防規則》,針對傳播速度快、死亡率高、病症激烈、具有高危險性的疾病,包括霍亂、鼠疫、天花、斑疹傷寒、傷寒、白喉、猩紅熱、痢疾等8種疾病,特別進行的管控,並且明定檢疫單位、隔離、交通遮斷、死者處理,以及醫師對協助防治傳染病的義務。1918年左右臺灣曾爆發大規模的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和流行性感冒,因此也將此二種疾病加入法定傳染病中1918年《臺灣醫師令》正式在臺灣實施,主要是加強臺灣醫師業務的管制,其中規定臺灣總督府編制醫籍,登錄獲得醫師證書的醫師姓名。另外,臺灣醫師有診療紀錄備查義務,以及廣告限制,且醫師變更住所時有義務向地方長官申報。1934年臺灣總督府更進一步修訂《臺灣醫師令》說明醫師有協助檢驗、驗屍等義務,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繳交診斷書、驗屍報告或死產證明書。同年頒布《診療所取締規則》,將臺灣的醫療設施分為「醫院」及「診所」,其中醫院的定義為:公眾或特定多數人從事醫業的場所,且具有收容設備。
韓石泉醫師1918年臺灣總督府醫學校畢業,1919年至臺南醫院服務,1922年離開臺南醫院與黃金火醫師共同經營共和醫院。1929年獨立於臺南市本町(今中西區民權路2段229號)開設韓內科醫院,自從業為醫師,至自行開業韓內科醫院,處處受到法律規範。有關於日治時期的傳染病,韓石泉醫師於1956年出版之自傳《六十回憶》中提到:「因當時開業行醫者少,而傳染病特多,尤以乳兒、小兒之罹病率很高;余當年富氣壯,奮不顧身,以至病人蝟集,每天門診不下百餘人。」可見當時傳染病之盛行,而日治時期醫師執業以及傳染病通報等業務,受到醫師法許多規定,為了不觸犯法律,因此醫師們必須悉知相關規定,至今也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