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傳染病豫防法釋義》,是韓石泉醫師的藏書,封面為褐色,標示書名。本書作者為臺灣總督府屬加藤卯吉,由臺灣總督府衛生課長高橋秀人校閱,勝文社印刷,1934年出版。本書以傳染病預防為中心,對於臺灣總督府以及日本內務省衛生局法令進行解釋結合實際執行情況,提供給第一線醫療人員參考。內容包含〈汎論〉、〈傳染病預防法〉、〈餘論〉3部分。其中,〈傳染病預防法〉共有14章,包括〈傳染病〉、〈傳染病ノ發見〉、〈清潔方法及消毒方法〉、〈隔離及交通遮斷〉、〈傳染病患者及死體ニ關スル制限〉、〈船舶、汽車、電車ノ檢疫〉、〈傳染病豫防費〉、〈特殊地域ニ關スル規定〉等。附錄為臺灣與日本的傳染病法規。
1896年臺灣總督府借用日本的醫療法公布《臺灣醫師作業規則》作為臺灣的醫療基本法令。1896年臺灣總督府有鑑於臺灣各種傳染病的流行,頒布《臺灣傳染病預防規則》,針對傳播速度快、死亡率高、病症激烈、具有高危險性的疾病,包括霍亂、鼠疫、天花、斑疹傷寒、傷寒、白喉、猩紅熱、痢疾等8種疾病,特別進行的管控,並且明定檢疫單位、隔離、交通遮斷、死者處理,以及醫師對協助防治傳染病的義務。1918年左右臺灣曾爆發大規模的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和流行性感冒,因此也將此二種疾病加入法定傳染病中。1934年臺灣總督府更進一步修訂《臺灣醫師令》說明醫師有協助檢驗、驗屍等義務,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繳交診斷書、驗屍報告或死產證明書。同年頒布《診療所取締規則》,將臺灣的醫療設施分為「醫院」及「診所」,其中醫院的定義為:公眾或特定多數人從事醫業的場所,且具有收容設備。
韓石泉醫師1918年臺灣總督府醫學校畢業,1919年至臺南醫院服務,1922年離開臺南醫院與黃金火醫師共同經營共和醫院。1929年獨立於臺南市本町(今民權路2段229號)開設韓內科醫院,自從業為醫師,至自行開業韓內科醫院,處處受到法律規範。有關於日治時期的傳染病,韓石泉醫師於1956年出版之自傳《六十回憶》中提到:「因當時開業行醫者少,而傳染病特多,尤以乳兒、小兒之罹病率很高;余當年富氣壯,奮不顧身,以至病人蝟集,每天門診不下百餘人。」可見當時傳染病之盛行,而日治時期醫師執業以及傳染病通報等業務,受到醫師法許多規定,為了不觸犯法律,因此醫師們必須悉知相關規定,至今也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