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實用醫事法規》,是韓石泉醫師的藏書,封面為褐色,並標明作者、書名與發行者。本書由律師兼醫事法學者山崎佐監修,克誠堂書店發行。山崎佐在本書前言指出由於醫療過失導致的損害賠償、醫師不理會政府爭招、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事件,醫師在看診之餘也將面臨各種危險,因此從許多法律中篩選集結成此書,讓醫師在談判時心中也能有一把尺。正文內容分為92章,包含〈醫師法〉、〈醫師法施行規則〉、〈醫師試驗規則〉、〈醫師會令〉、〈齒科醫師法〉、〈藥劑師法〉、〈阿片法〉、〈肺結核豫防法〉、〈種痘法施行規則〉、〈花柳病豫防法〉、〈精神病院法〉、〈健康健保法〉等。〈附錄〉有9章,分別是〈病院產院取締規則〉、〈診療所取締規則〉、〈醫療行為ニ關スル取締規則〉、〈療術行為取締規則公布ニ關スル件〉、〈看護婦規則施行細則〉、〈看護婦規則施行細則執行心得〉、〈看護婦會取締規則〉、〈看護婦會取締規則執行心得〉、〈看護婦試驗規程〉。本書當時的定價為金1圓20錢。
1896年臺灣總督府借用日本的醫療法公布《臺灣醫師作業規則》作為臺灣的醫療基本法令。1901年公布的《臺灣醫生免許規則》,將日本治理臺灣之前的漢醫、草地醫生等以「醫生」稱呼之,而將受過臺灣或日本正式醫學教育培訓、取得證書認定資格者稱為「醫師」,確立了「醫師」的專業性以及地位。1916年改以《臺灣醫師令》取代前述法律,1918年正式在臺灣實施,主要是加強臺灣醫師業務的管制,其中規定臺灣總督府編制醫籍,登錄獲得醫師證書的醫師姓名。另外,臺灣醫師有診療紀錄備查義務,以及廣告限制,且醫師變更住所時有義務向地方長官申報。1934年臺灣總督府更進一步修訂《臺灣醫師令》說明醫師有協助檢驗、驗屍等義務,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繳交診斷書、驗屍報告或死產證明書。同年頒布《診療所取締規則》,將臺灣的醫療設施分為「醫院」及「診所」,其中醫院的定義為:公眾或特定多數人從事醫業的場所,且具有收容設備。
韓石泉醫師1918年臺灣總督府醫學校畢業,1919年至臺南醫院服務,1922年離開臺南醫院與黃金火醫師共同經營共和醫院。1929年獨立於臺南市本町(今中西區民權路2段229號)開設韓內科醫院,自從業為醫師,至自行開業韓內科醫院,處處受到法律規範。有關於診斷書的撰寫,韓石泉醫師1962年出版之《診療隨想》中有此描述:「證明書及診斷書必須真實正確,然而時有使醫生為難者。例如要求說:只要形式上有證明書就能通過,乃糾纏不已,把責任推在醫生身上,要醫生作成虛偽文書。若不從所謂,將被視為頑固無情;徇其所求,則良心不許,左右為難。除非你要做代罪羔羊,否則應捐棄私情,依法且憑良心做事,不然,後患必將難免」。日治時期醫師執業與開業,受到醫師法許多規定,為了不觸犯法律,因此醫師們必須悉知相關規定,至今也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