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張圖像為潘清潤個人證書,右側三張證書由上至下依序為「臺中師範學校卒業證書」、「臺灣公學校教員免許狀」、「國語‧算術‧唱歌‧體操教授法證書」;左側三張證書由上至下依序為「訓練法‧綜合教授法‧各學科教授法講習證書」、「國語‧體操教授法證書」、「臺灣公學校教員免許狀」,收錄在《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2265冊第30文號,件名為「教員免許狀授與(藩清潤)」。
證書中提到的卒業證書即畢業證書、免許狀即教師證,其頒發資格除了學歷採認外,還需通過檢定試驗。而「訓導」是日治早期臺灣人正式教師的職稱;日本人的正式教師稱為「教諭」。此張圖像上所呈現的是日治時期教師應具備的資格證書及檢定證書。
上述證書的主人潘清潤(1880-1953)居住在彰化廳線東堡彰化街土名北門327番地(今彰化市興北里一帶),為第一代臺中師範學校首屆22名畢業生之一,畢業當年分發至彰化公學校擔任訓導(1902-1903),其後先後服務於二八水公學校(1904-1908)、員林公學校(1909-1910)、員林公學校大庄分校(1911-1914)、彰化公學校(1915)、彰化女子公學校(1916-1920)、白沙公學校三家春分校(1921),擔任訓導或教諭等職務,1921年(大正10年)離開教職,1922年(大正11年)任林烈堂禎祥拓殖會社主事,在黃旺成先生的日記中曾經數次提及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