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古今中外在買賣土地或借貸金錢的時候,雙方都會簽定契約為證,在早期臺灣社會留下許多這類古書契,是現代人得以一窺當時社會經濟情況,或是進行清代、日本時代社會研究的極佳資料。雖然過去與現在買賣借貸相關契約,內容多半相似,但在早期社會的契約中有一些特別的例子,就是土地屋宇等賣斷後,賣方還會再找買方增加買金的契約,這種契約稱為「找洗字」。這類的契約有許多稱呼,例如找、洗、添、貼、增、湊、補等,屬於附屬的契約,會依附於其他的主契約中。
這份契約中,是日明治40年(1907年)頓物庄的李冉郎因缺錢將祖傳的財產賣給同聚落的王捷郎,其中契約裡面還特別註明「詢問親族八等」的字句,顯示在當時社會的風氣,若有家中祖產需要變賣,以家族中人為優先,似乎與客家族群重視宗親與家族的傳統相關,非不得已不會將祖產家產賣與外人。特別的是契約註明賣掉家產後,包含賣房的親族人等都不能後悔來贖回,也不能再要求增加價金,但是在另外同一年的契約中,再度發現又要求增加賣房的價格。
這類加價或是額外要求的「找洗字」契約在早期社會中不算少數,只是對於習慣白紙黑字註明,並有法律保障的現代社會,這樣的交易契約或許會讓人覺得較無保障,甚至會是無理取鬧,然而對於傳統社會的人們而言,這樣或許是急難困苦之餘,讓冰冷的契約保有一點人情味的餘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