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漢民族度過洶湧的黑水溝(臺灣海峽),想來到臺灣開闢新的天地,許多六堆客家人在此時到臺灣落地生根,成為拓墾先鋒的佃農或地主,更是農耕社會發展的基礎。從清代、日本時代,一路到民國光復,在這百年的六堆開拓歷史中,有許多反映當時佃業拓墾互動情形的書契流傳下來,就如屏東縣客家文物館所典藏的「日明治32年糶糴庄招耕字契約」。
這份招耕契約,是日明治32年(1899年)所簽訂,所謂的「招耕字」契約,是地主招募佃農來耕種收租所訂定的契約,契約中的土地多半是指已經拓墾,有灌溉渠道的農田。契約中的地主是竹田村王家的王捷郎,佃農為糶糴村劉文郎,契約中約定不論是豐收或災荒,所收租穀100石都不可減少,若有一季穀租未繳,契約自動失效,而地主可以另外找人來耕種;另外契約期滿後也是自動失效,要續約必須另行簽定。
這樣的土地契約不僅在六堆,在臺灣各地的發展中都可見到,而地主與佃農訂定契約的內容,也可以讓後代理解當時營生求取溫飽的不易與佃農地主間的不對等。這樣的情況直到國民政府來臺,開始進行土地改革政策後才逐步的有了轉變,也象徵傳統農業時代邁入尾聲,隨之而來的是工商業社會的崛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