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俗諺有云:「開埤作圳,人人有份」,指出早期農地灌溉需要由眾人共同開墾圳道,合力修築水路引水灌溉,才使多數荒地變良田,也言明水源的重要,有些新開墾的田地沒有灌溉圳道,或離水源較遠的土地較難順利灌溉,容易衍生用水糾紛,許多人會訂定契約來保障用水的使用權。在屏東縣客文物館典藏有一份紀錄清乾隆10年(1745年)糶糴及崙仔上居民購買東港溪水權的文書契約。
契約大概內容是指糶糴、崙仔上(位於現今的竹田鄉糶糴村)兩個聚落居民共同出資16銀圓支付圳道維護費,向頓物潭、新庄(今竹田鄉竹南村)兩庄居民交換水圳灌溉權,此份契約上面僅有簽署人的人名,並沒有簽名或用印蓋章,依據清代契約撰寫習慣,此份契約應該是預擬的契約草稿,若雙方看過草稿都無異議後,才會再重寫幾份正式契約簽名用印。這些人名裡面有出現「謝成琳」與「李興發」2人,似乎與歷史事件中協助清廷平亂的義民有所關聯,但未有更多線索,成為這份契約中令人雀躍又惋惜的地方。
六堆最著名水圳系統的莫過於民間自行集資開闢,位於前堆長治的邱永鎬及其家族所開鑿的「永鎬圳」,而水圳的開鑿不僅興旺了邱家,也帶動了長治及周邊聚落的興起。所以回頭來看這份水權契約,糶糴、頓物潭(今竹田鄉糶糴村、竹南村)等村莊乃是東港溪支流龍頸溪圳道密集的區域,這份契約不僅真實反映出清代農業社會的實際情況,也為了後續六堆百年的文化研究留下可貴的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