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光復後稻米的銷售可分為政府米和自由米兩種銷售途徑,政府米是政府透過各個公糧委託倉庫經收購保管之稻穀;而自由米則是農民自行將生產的稻穀直接販售給糧商,在自由市場上販售的稻米。無論是哪種銷售途徑在運銷的過程中都有可能因為某些因素無法直接販售,這時候農民就會透過倉庫或是碾米廠暫時將稻米進行保管。
此件「稻谷保管證」為民國51年(1962年)簽發,內容載明稻谷持有人為王天德,保管人余錦水及連帶保管人林添金等3人。稻谷保管證內容主要是說王天德寄存了共1千臺斤的乾燥蓬萊稻穀在余錦水處,約定若有中標再歸還,並約定若保管人無法償還必須繳交的利息等等事項。另外也記載了保管人等於內埔鄉、竹田鄉的住址。根據王天德後代表示,此保管證應該是當時農村盛行的「穀會」小型互助會所使用。
在臺灣很常聽見俗稱「標會」的小額信用貸款方式,在法律上則稱為「合會」,發起人稱為「會首」(或會頭),參加的人則是「會員」(或會腳)大部分以金錢為主要交易,而「穀會」則會以當季收穫的稻穀為主,清代臺灣民間就有此類籌集資金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