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物件屬於利豐煤礦的重要文物,當初作為礦工的皮帶使用,象徵大豹煤礦到利豐煤礦的開採時期約於大正10年(1921)起至民國89年(2000)廢礦之文化價值,特別是作為臺灣最後仍大量煤礦生產的煤礦場而言,具有高度的煤礦產業文資價值。礦工下礦坑工作必須隨身於皮帶上掛著頭燈電池與一氧化碳自救器,因此皮帶是礦工工作時必備的物品,皮帶象徵礦工挖礦的重要配件意義。但由於礦坑內的高溫讓礦工經常赤裸上衣,皮帶垂掛在肉身也造成礦工不舒服,加上皮帶本身的重量等因素,許多礦工捨棄這類的皮帶的佩戴。
此物件屬於利豐煤礦的重要文物,當初作為礦工的皮帶使用,象徵大豹煤礦到利豐煤礦的開採時期約於大正10年(1921)起至民國89年(2000)廢礦之文化價值,特別是作為臺灣最後仍大量煤礦生產的煤礦場而言,具有高度的煤礦產業文資價值。礦工下礦坑工作必須隨身於皮帶上掛著頭燈電池與一氧化碳自救器,因此皮帶是礦工工作時必備的物品,皮帶象徵礦工挖礦的重要配件意義。但由於礦坑內的高溫讓礦工經常赤裸上衣,皮帶垂掛在肉身也造成礦工不舒服,加上皮帶本身的重量等因素,許多礦工捨棄這類的皮帶的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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