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為日治大正4年(1915)12月廖維峻將土地典給黃茂盛後與房親廖大邦的協議證明書。廖維峻將位在埤頭垻庄七三番田一段,以典價金百円出典給黃茂盛。當時協議此土地由廖維峻管理並為各房輪流祭祀之用,惟贖回前的地租金由黃茂盛繳納,但大正4年(1915)6月10日廖維峻乃向廖大邦商議向黃茂盛贖回,但資金難以籌措,於是向廖大邦借出10円。此憑約字即是聲明廖維峻向廖大邦的借款,以及日後和解權責分屬。值得注意的是,廖維峻向黃茂盛典借,即涉及典契問題。
「典契」就是典借之契約,即債務人以田地等物抵押品典押給債權人,換取所需銀錢,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取贖。在出典期間,田業管理權隸屬債權人,佃農所納租粟做為典押利息,債權人在典押期間可以處分抵押品。若債權人在典期內無法規還本金以換回典契,則將抵押的土地或物品沒收杜賣予債權人,所以這種行為與買賣類同,就是杜賣田業的型態之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