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為1907年(明治40年)斗六廳西螺堡西螺街第五九番地廖怣雷、廖綢販售共同持有位在布嶼堡二崙仔庄地番壹五八番壹、壹五八番貳的旱田,甲數未載。由於他們需要金錢投資其他物業,因此找來了西螺堡西螺街第六八五番地廖懷臣出資購賣,一共花了80圓,並找來住在斗六廳西螺堡西螺街叁四七番地廖心交擔任中人,由代書治田長次郎訂立本杜賣盡根契。
所謂「杜賣盡根契」即古人買賣交易,受人情的瓜葛很深,為免日後有所爭議,所以訂契約就會用一些強化買賣的字眼。譬如賣加上「杜」,變成「杜賣」,意即賣斷了,再加「盡根」二字,意即斷到底,把根切斷,表示賣方斬釘截鐵的出售,所簽下的契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進入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西螺民間社會在土地買賣上,仍然延續清代訂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