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為日治明治37年(1904)住在西螺街頭廖發、廖瑞、廖昌、廖盛兄弟因為先前以典價82円承典西螺街廖玉山號派下廖大邦家位在番社庄前的田產,爾後廖大邦備足先前同典價的銀錢,向廖發兄弟贖回土地證明的契約七紙,所以本文書即是付出金錢把抵押的土地取回來的證明文書。事實上,這也涉及了典借,所以理應訂立典契。
「典契」就是典借之契約,即債務人以田地等物抵押品典押給債權人,換取所需銀錢,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取贖。在出典期間,田業管理權隸屬債權人,佃農所納租粟做為典押利息,債權人在典押期間可以處分抵押品。若債權人在典期內無法規還本金以換回典契,則將抵押的土地或物品沒收杜賣予債權人,所以這種行為與買賣類同,就是杜賣田業的型態之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