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為日治明治34年(1901)西螺堡下湳庒廖登瀛因缺乏銀兩做為他用,於是將他祖父鬮份而來之土地,坐落於小茄苳西勢石頭涵大圳腳的水田壹段,以佛銀20大員出典給西螺街族弟廖乃中,並由廖水母為中人,哥哥廖登殿為見證人,委託周昆芳代筆訂立繳典盡契字。
繳典盡契字為典契一種,所謂「典契」就是典借之契約,即債務人以田地等物抵押品典押給債權人,換取所需銀錢,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取贖。在出典期間,田業管理權隸屬債權人,佃農所納租粟做為典押利息,債權人在典押期間可以處分抵押品。若債權人在典期內無法規還本金以換回典契,則將抵押的土地或物品沒收杜賣予債權人,所以這種行為與買賣類同,就是杜賣田業的型態之一種。而本契約雖未言贖回的期限,合理推測應是進行熟園的買賣,只是不敢公開出賣祖產,而以「典」作為的變相杜賣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