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為清光緒12年(1886)7月西螺街廖榮生與兄嫂李氏,以及侄子廖極、廖力,因缺乏銀兩做為他用,於是將位在西螺街街肚坐南向北的瓦店出典。這座瓦店規模有三落,前落及中落為蓋瓦片的建築,最後一落為茅草屋,規模不小。最後找來同樣住在西螺街的房親廖正酬出資60大員,由王玉記為中人,廖正滿為見證人,委託廖錫金代筆訂立典店字。典店字屬於典契。
所謂「典契」就是典借之契約,即債務人以田地等物抵押品典押給債權人,換取所需銀錢,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取贖。在出典期間,田業管理權隸屬債權人,佃農所納租粟做為典押利息,債權人在典押期間可以處分抵押品。若債權人在典期內無法規還本金以換回典契,則將抵押的土地或物品沒收杜賣予債權人,所以這種行為與買賣類同,就是杜賣田業的型態之一種。而本契約雖言贖回的期限為11年,實際上卻可能是店屋買賣,只是不敢公開出賣祖產,而以「典」作為的變相杜賣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