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為清同治5年(1866)12月二崙仔庄(今雲林縣二崙鄉)房兄廖天坐、天進,福開、天舜、溪水兄弟,因缺乏銀兩做為他用,於是將位在二崙仔庒頭東北勢已經開墾完成的旱田出售,並找來自己住在吳厝庄的房親族侄良取兄弟出資銀84大員,由叔叔廖士全為中人,堂兄廖天鳥為見證人,委託廖天進代筆訂立轉典契字。
所謂「典契」就是典借之契約,即債務人以田地等物抵押品典押給債權人,換取所需銀錢,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取贖。在出典期間,田業管理權隸屬債權人,佃農所納租粟做為典押利息,債權人在典押期間可以處分抵押品。若債權人在典期內無法規還本金以換回典契,則將抵押的土地或物品沒收杜賣予債權人,所以這種行為與買賣類同,就是杜賣田業的型態之一種。而本契約雖未言贖回的期限,合理推測應是進行熟園的買賣,只是不敢公開出賣祖產,而以「典」作為的變相杜賣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