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為清嘉慶25年(1820)彰化縣發給西螺保業戶官文團的契尾。根據清代官方用詞的辭典《六部成語註解訂正.戶部》記載:「契尾:田房文契後尾所黏之官給憑票也。」也就是官署統一印製的典買文契,也即稅契憑證。是土地、房屋交易經官府登記並納稅後,由官府填發的一種文書,作為地契、房契等的重要附件。「契尾」前半幅上除刻有有關法律條款以便對照執行外,還寫明業戶姓名,買賣田地(或房產)數目,價銀。後半幅在年代處鈐官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用大寫字填在鈐印之處。然後,當著業戶面將騎字截為兩幅。把前半幅粘貼在白契上,交給業戶收執,後半幅交給官府查核。本件契尾為嘉慶25年(1820)6月西螺保業戶官文團以價銀二百零四両四錢購買王再生位在舊街的瓦店,需向官府納租銀六両一錢三分二厘,惟此件文書僅見契尾而未有契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