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緒21年(1895)清廷因馬關條約將臺灣主權轉移給日本,爾後日本在臺灣推行新式教育教授日語,然民間社會仍堅持文化延續的私塾教育(書房),與日人所設學校教育抗衡一時。日治明治31年(1898)臺灣總督府頒《關於書房義塾規程》規定書房義塾由南投辨務署管理。明治37年(1904)南投廳頒《關於書房義塾施行細則》對教師資格有所限定,及必需領廳所舉辦書房義塾訓練班肄業證件者,且書房義塾授課時數有限制,並大力倡公學校亦含漢文科,使民間書房教育受影響。
臺灣民眾一般生活使用契約文書與算術多以漢文為主,故日治初期書房教育在名間成重要學習場所。當時皮子寮的陳德音、廍下陳德馨於自宅設書房,新街僧人在齋堂(原址在朝聖宮後)內教漢文,萬丹楊木池、皮子寮陳高等都是當時重要的漢文老師。炭寮邱文理任漢文教師,用公餘、晚上在自宅或炭寮蔡宅等地授課,松柏坑謝大墻、李有來至下車路邱文理宅中教授漢文,李有來並在自宅中設帳教授漢文,松柏坑附近學仔底亦有魏錦枝教授漢文,吳少東從其父學習漢文,長期受聘並於自宅古厝授漢文。
同時日本公學校也聘請地方有聲望漢文教師來授課,課程相對更活潑,在日本官方不斷干涉與諸多規定下,致傳統書房教育逐漸衰落。日治昭和18年(1943)隨皇民化運動展開,日人更致力將臺灣人同化為皇民,因此臺灣總督府遂頒布廢止私塾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