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五租」最晚在清乾隆年間已開始,18世紀四社高山原住民(今南鄒)因面對平埔族與漢人侵入而被激化的獵首舉動,後來雙方約定移住民每年給予族人「貢租贈與」及「饗宴贈與」,作法為「安撫番人、維持雙方和平關係的作用」。
當時雙方約定土地墾成後,以「番食租」交換土地,雖水沙連六社的「番食租」收取方式、數額,與阿里山原住民有所不同,前者為總收成的 5%(故名空五租、亢五租);後者為10%(一九抽的「阿里山番租」),其意在維持新移民與當地居民社會關係的功能。
清道光29年(1849年)王增榮、陳坑等承墾原住民土地開墾魚池,最初繳納「亢五租」,後來雙方妥協改成每年王增榮納100石、陳坑50石,此後亢五租乃形成一種「變形租」,漢人常假借「草地(即未熟墾埔)」之名,要求繳納特別輕的租額,並成為一種慣行,雖在道光末年仍維持收5%的比例,但年久歸化的原住民勢力薄弱,平埔族、漢人日漸怠納,至光緒元年(1875)中路撫民理番同知乃設置若干「化番總理」來代收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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