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1970年(民國59年)1月29日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為擴充新宅農場生產用地擬收購新宅段171號土地,囑再洽業主可否延長遷移墓地期間一案,呈請台糖公司核示。
新宅段171號土地業主黃O田等人陳情,表示該筆土地角隅有墳墓一座,係其先父墓地,為哀念父親並示勉後輩子孫,設置墳墓以便年節憑悼祭掃,因此決議以墳墓不遷移之原則下讓售土地,墓地所佔部份願自行辦理分割登記給予保留。
麻佳總查經勘查後認為墓地位於擬收購土地邊緣而靠農路邊,如將墓地分割後,並不影響農場經營管理,為求配合農場四年期增產計畫,增加生產耕地面積,擬同意分割並價購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