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1970年(民國59年)3月4日台灣糖業公司麻佳總廠函知黃O田等4人要求保留讓售新宅段土地內墓地一案。黃O田等4人讓售新宅段171號土地,面積0.7777公頃,聯名向麻佳總廠陳情保留該筆土地內的墳墓,總廠為謀求農場機耕方便,因此以延期遷墓期間否則不於收購回覆業主。
麻佳總廠所屬樹子腳、三股子、七股三農場(皆在今七股區)、下宅子農腸(在今西港區)地進海濱,土壤含鹽高,故產量一直不高,日治時期曾於鹽分地帶設置排鹽溝以改善土壤鹽分,戰後糖廠也積極加以改良;1956年(民國45年)起農場屬嘉南農田水利會三年輪作之輪種水稻區,改種水稻來洗鹽,至1969年(民國58年)引進小口徑暗渠排鹽改良方法,有效排鹽及控制地下水位。土壤改善後,台糖所屬農場擬擴充農場土地,故向附近業主收購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