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1948年(民國37年)5月19日資源委員會法制類訓令,為奉行政院令,各國營公營事業機構,依照各類稅法規定,軍英語民營事業同負納稅義務,應切實奉行稅法,按時納稅事由,委員長翁O灝署名。
1945年(民國34年)8月,抗戰勝利,資源委員會奉命接收許多敵偽工業設施,業務範圍和人員更為擴大,為此,民國35年5月國民政府明令資源委員會改隸行政院直轄,負責全國重工業、礦業、動力事業的開發與管理經營。
本件記錄資源委員會附屬機關的資訊,可作為研究戰後國營事業的歷史文獻。
本件為1948年(民國37年)5月19日資源委員會法制類訓令,為奉行政院令,各國營公營事業機構,依照各類稅法規定,軍英語民營事業同負納稅義務,應切實奉行稅法,按時納稅事由,委員長翁O灝署名。
1945年(民國34年)8月,抗戰勝利,資源委員會奉命接收許多敵偽工業設施,業務範圍和人員更為擴大,為此,民國35年5月國民政府明令資源委員會改隸行政院直轄,負責全國重工業、礦業、動力事業的開發與管理經營。
本件記錄資源委員會附屬機關的資訊,可作為研究戰後國營事業的歷史文獻。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