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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電業法規

本件為1948年(民國37年)更新電業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零一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電業法於1947年(民國36年)12月10日制定,而後幾經修正公布,至1948年(民國37年)5月27日更正公布條文。政府為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電業法。所稱電業設備,謂發電、輸電、配電所應用之一切設備;所稱主要發電設備,謂能源裝置原動機、發電機;所稱中心發電所,謂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高效力發電所;所稱電力網,謂統籌分配供給多數營業區域電業之輸電線路。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曾國棟
  • 創作者
    台灣糖業公司蕭壠糖廠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48
  • 媒體類型
    文件
  • 尺寸
    長39公分,寬26.5公分
  • 材質
    紙質
  • 地點
    創作地點
    臺南市佳里區蕭壠糖廠 (120.1791861, 23.17317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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