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1948年(民國37年)5月27日總統公布之決算法
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的條文以及會計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一一九條的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會計法1935年(民國24年)8月14日制定,而後幾經修正公布,至1948年(民國37年)5月27日總統修正公布條文。
會計法是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的執行準則,是規範會計帳目核算、會計報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於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並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本件會計法的條文可作為研究中華民國會計法之歷史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