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1948年(民國37年)5月27日總統公布之決算法
第一章第一條至第二章第十二的條文。
中華民國預算法1938年(民國27年)7月29日制定32條,而後幾經修正公布,至1948年(民國37年)5月27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29條。
決算法是中央政府決算之編造、審核的準則,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本件決算法的條文可作為研究中華民國決算法之歷史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