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1948年(民國37年)5月27日總統公布之預算法
第二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三章第三十九的條文。
中華民國預算法1932年(民國21年)8月13日制定96條,而後幾經修正公布,至1948年(民國37年)5月27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64條。
預算法是政府依施政計畫估計之收支,關係著政策的實施及政令的執行。而預算法規範政府預算之籌畫、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為政府財政之準則在財政制度下,政府編列預算時,應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與準則,才能有效地平衡調整全民的經濟活動,兼顧全國總資源之分配。本件預算法的條文可作為研究中華民國預算法之歷史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