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1948年(民國37年)政府頒布與資源委員會相關法規條文,包括: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一條修正條文,1948年(民國37年)5月1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修正條文,1948年(民國37年)5月1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預算法第一章,1948年(民國37年)5月27日總統公布。
1945年(民國34年)8月,抗戰勝利,資源委員會奉命接收許多敵偽工業設施,業務範圍和人員更為擴大,為此,1946年(民國35年)5月國民政府明令資源委員會改隸行政院直轄,負責全國重工業、礦業、動力事業的開發與管理經營。本件記錄戰後國民政府與總統所頒布的法規,可作為研究法制史的文獻史料。


